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1997]195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5:50:12 |
实施时间: | 1997-7-2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 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决查处各种 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 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 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 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