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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1997]1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3 15:50:12
实施时间: 1997-7-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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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
 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决查处各种
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
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
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
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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