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2000]第14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5:49:19 |
实施时间: | 2000-7-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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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 第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对分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行为,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3号 令)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分公司予以处罚,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的,应 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0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