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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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6]2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3 15:46:24
实施时间: 1996-6-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
  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
 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
(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
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
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
究。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
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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