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文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110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5:45:18 |
实施时间: | 1997-4-2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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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仲裁体制改革,在重新印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 请将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条的条文,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双方 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有文本中"争议解决方式"一条条文已是上述意思表示的,予以保留,不作修改。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