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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办字[1997]180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
录入时间: 2006-7-13 15:38:44
实施时间: 1997-7-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为切实加强管理,使党旗党徽
的制作、销售和使用规范化,维护党旗党徽的尊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
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了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办发
[1996]2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分别于1996年11月19日和12月12日发出了《关于中
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6]49号)和《关于中国共
产党党旗党徽供应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建字[1996]13号)。上述规定、通知发
布后,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近来,发现一些企业违反规定制作、销售和使用党旗
党徽,损害了党旗党徽的尊严。为保证党旗党徽质量,维护党旗党徽制作、销售和使
用的严肃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 [1996]  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
[1996]49号、组建字[1996]1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
售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办发[1996]25号和组通字[1996]49号文件精神,党旗党徽由中共
中央组织部在国旗国徽定点生产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名单附后)制作。非定点企业
一律不得生产党旗党徽及相关产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超越经营范围依法
处理。
 二、党旗党徽的生产任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分配,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供货,并由
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内部供应销售。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党旗党徽,违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倒卖国
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论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得在市场
上购买党旗党徽,违者,由上级党组织或该党员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照《商标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对党旗党徽定点制作、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和有政治
意义的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依法认真履行职
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
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企业名单(略)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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