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消字[2002]第142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5:01:02 |
实施时间: | 2002-6-2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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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2]第14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移动电话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