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2001]第238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4:52:45 |
| 实施时间: | 2001-8-2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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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有关地方政府陆续关闭、撤销了一些企业。有的由于对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缺乏了解,在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使有些企业注销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为了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现就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关闭、撤销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对应办理注销登记而尚未办理的,请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对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要督促企业的主管部门、清算组抓紧清理债权债务;对因其他原因暂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注销登记的问题。 二、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此事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以取得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做好应注销企业的清理工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