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外企字[2002]第38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4:40:04 |
实施时间: | 2002-2-2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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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断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根据其投资人身份、资金来源、外资所占比例、产业政策等标准确定,并依法定程序设立。 二、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于在审批、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