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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2]19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3 14:31:22
实施时间:
2002-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外经贸部《关于请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的函》
(外经贸资综函[2001]983号),反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其购买国产
设备的退税过程中,因无法提供“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而不能登记办理退
税。经了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外经贸部直接审批外,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可以审批。鉴于上述情况,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办理退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
批准书复印件”内容,现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
件”。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以上,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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