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工字[1988]58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4:07:11 |
| 实施时间: | 1988-12-2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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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 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国务院1988年10月 6日发布的《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规定: “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 管理费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 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为了贯彻国务院这一规定, 现对国营企业正常招待费开支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的开支。招待费的开支要本着“必需、合理、节约” 的原则。取消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形式提取企业招待费的做法,正常招待费 在企业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 二、企业开支的正常招待费用,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生产、供应、销售 环节等)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交往的活动,如 上级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往来,包括到企业调查研究,组织各种检查评 比等,应按出差费标准坚持自费就餐,不得开支招待费。 三、企业业务交往所需的正常招待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 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限额,以利于控制和监督。企业在限额 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一般招待客饭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执行。同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情况下,陪餐员不得超过 客人的十分之二。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事。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借“业务洽谈”或巧立其他名目,大吃大喝,馈赠礼品、游山玩水。各级 财政、税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对企业 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监督,有违反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 罚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与必要的罚款和纪律处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中央企业按当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