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个字[1991]94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工商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1:42:25 |
| 实施时间: | 1991-3-2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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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收益额”含义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三年六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规定:对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收益额”即指“营业收入额”。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91号文又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分别按“营业额”或“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营业额”和“收益额”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所规定的“营业收入额”,即经营活动中的总收入,而不是纯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