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1:12:44 |
| 实施时间: |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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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最近,有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而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则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成本,不足的在企业税后留利中解决。两个文件有矛盾,不好执行,要求明复。经研究,我们意见: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包括政治、文化、技术)费用,均应首先在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