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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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录入时间: 2006-07-13 11:10:57
实施时间: 1984-4-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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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1964年4月4日,国务院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报领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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