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
| 发文文号: | [94]财外字第43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1:06:17 |
| 实施时间: | 1994-8-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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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94)财外字第4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以来 ,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运行情况良好。根据实施《暂行规定 》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 一、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社 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下属的企业单位,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购汇。 二、凡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国外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影 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也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 购汇。 三、《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用汇项目,如有结余外汇,均须填写“预算内非 贸易非经营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 四、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不同渠道解决。不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的用汇,不得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五、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规 定的办法,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巾预算限额,并按有关外事经费开支的标准办理用汇 的核销、报帐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进行监督检 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暂停供汇;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国 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 六、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纵财政部门应本着节约开支、简化手续、完善财务制度的 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和管理制度,严格按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和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 安排用汇,以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保证用汇单位的合理购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