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1994年度有关财务清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发文文号: | [94]财商字第549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1:04:18 |
| 实施时间: | 1994-11-2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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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我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6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一九九四年有关中央外贸企业领取专项进口补贴、上缴原油出口利润等财务清算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你部所属有关企业应准确核算 补贴收入,根据实际发生数额将应收进口机电仪补贴、互利贸易用汇补贴统一纳入企 业当年损益;对政府间记帐贸易顺差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额计入你部营业外支出 科目,同时按实将应收顺差利息补贴计入补贴收入核算。 二、关于原油出口利润的 核算,根据我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 商字第251号文]的规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对原油出口利润 应单独核算,专项上缴中央财政。公司应以编制的原油出口损益表、出口主要商品销 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2表、05表)为依据计算原油出口利润,不计入 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三、我部将根据核实后的应补贴金额与原油出口利润轧抵后进 行清算,多退少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