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直属企业实行统—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4]财商字第216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0:54:05 |
| 实施时间: | 1994-5-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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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直属企业实行统—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94)财商字第216号 国内贸易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 第 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你部直属商业、粮食企业 (名单附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缴33%的所得税(按国家有 关政策,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的,同意自企业成立起的 1年内 免征所得税,一年后一律按33%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缴。财政部原下发的 有关对直属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后 ,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请你部对这次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 商业、粮食类经济实体和老企业成立的子公司、联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国家 投资比例在50%(含50%)以上,即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国家资本金份额占50%以上和 老国有企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份额50%以上的,请尽快 将清理的企业名单、经济性质、所在地及企业财务情况等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明确 财务管理的隶属关系。 附件:国内贸易部直属商业、粮食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