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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对外贸企业“三费”余额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94]财检字第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3 10:51:35
实施时间: 1994-12-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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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对外贸企业“三费”余额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94)财检字第35号

北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最近,一些中央外贸企业向我部反映,你市在大检查中,对外贸企业将代理进出
口业务,采用“定额结算方式”预收运输、保险、银行财务费用(简称“三费”)的
多收少支余额转为企业收入的部分,作为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提出异议。为此,
特将财政部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按定额收取运输、保险、银行财务费的余额处理问题,财政部
(90) 财商字第501号《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 的通知中第十八条规定
“外贸企业采取定额收费以及先收后付办法的,对预收数与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应随
代理进口销售一起结算,多退少补,对无法辨认的零星差额以及定额费用结余,保留
一个季度用于继续结算,余额结转附营业务收支”。中央外贸企业的“三费”问题,
凡按照财政部上述规定执行的,不作违纪处理。
 二、你市在物价专项检查中对中央各部委总公司直属的外贸企业进行检查,按国
家计委计价检【1994】1715号文件规定,须经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书面
委托,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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