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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94]财工字第40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3 10:38:48
实施时间: 1994-10-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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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
(94)财工字第409号

北京市财政局:
  你局京财工〔1994〕1306号《关于请对国有企业洗理卫生费、交通费补贴纳入工
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洗理卫生费纳入挂钩工资总额问题,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1994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
〕 297号)已明确规定,“企业要报送参照执行有关上下班交通费及洗理费的文件和
1993年末执行人数,经审核批准后纳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鉴于企业洗理卫
生费国家未做过规定,已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应按照原执行的标准一次性核入1994
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不得参照其他企业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在财务处理上,洗理卫生费经批准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按职工工资开支渠道
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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