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94]财工字第409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0:38:48 |
| 实施时间: | 1994-10-1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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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 (94)财工字第409号 北京市财政局: 你局京财工〔1994〕1306号《关于请对国有企业洗理卫生费、交通费补贴纳入工 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洗理卫生费纳入挂钩工资总额问题,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1994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 〕 297号)已明确规定,“企业要报送参照执行有关上下班交通费及洗理费的文件和 1993年末执行人数,经审核批准后纳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鉴于企业洗理卫 生费国家未做过规定,已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应按照原执行的标准一次性核入1994 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不得参照其他企业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在财务处理上,洗理卫生费经批准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按职工工资开支渠道 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