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2]财工字第7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0:32:44 |
| 实施时间: | 1992-3-2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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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 (92)财工字第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国营企业对包装物实行收取押金的办法,对促进包装物的回 收利用,减少企业消耗,节约资金,搞好经济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包装物押 金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为了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货单位财务部门对预付的包装物押金应严格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包 装物退还给供货单位,收回押金。如果包装物已经损坏、丢失不能如数退还或逾期不 能退回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将押金转作企业费用开支,企业不得随意列入成 本费用。 二、供货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预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单独开具押金收据,不得随同发 货票一起开列。 三、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对逾期不能退回水泥纸袋的,其纸袋押金由供 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交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四、对逾期未退回的出租包装物押金,一律转作其他销售收入。 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