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0]财商字第284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10:26:37 |
| 实施时间: | 1990-8-1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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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90)财商字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90〕价农字53号《关于1990年调整油脂(油料)收 购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油脂(油料)、大豆定购价格调高后的有关财务处 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菜籽油(籽)、花生油(仁)、棉子油(籽)、芝麻油(料)、茶籽油(籽 )葵花籽油(籽)、豆油、大豆的定购价格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食油和大豆,按 1990年 3月31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金额。 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 种储备资金”。外贸企业库存的出口食油、大豆,不调整帐面金额,发生的差价随销 售随列损益处理。 二、油脂(油料)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 。新增加的统购价款,由用油地区或单位负担。预算上列“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科目 ,不得在粮食企业收入中退库。新增食油加价款的具体拨补与结算办法,按财政部、 商业部(85)财商字第4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豆油、大豆定购价调高后,新增加的 价款由用粮油地区或单位负担,预算上列“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科目,也不得在粮食 企业收入中退库。 三、农村返销食油和大豆的价格,凡已实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比例价供应 ;凡按统购价供应的,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供应。城镇按统销价供应的食油和大豆, 其统销价格不变。 四、食油和大豆定购价格调高后,从1990年4月1日起,其省际间调拨价格和计划 内出口拨交价格相应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