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5]财工字第2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3 09:00:03 |
| 实施时间: | 1995-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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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 (95)财工字第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国阅〔1990〕 129号《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支持 风机、水泵的节能改造,国家决定对企业试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缩短折旧年限。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1994〕 763号 《关于加快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意见》的规定,认真编制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规 划,选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折旧年限调整为3-5年。 三、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节能改造风机、水泵的具体折旧年限 ,在3-5年区间内选择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