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务院关于授权地矿部等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经管实施监督 |
| 发文文号: | 国发[1995]18号 |
| 发文部门: | 国务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12 17:43:11 |
| 实施时间: | 1995-7-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财务法规 |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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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授权有关部门和机 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首批授权的部门和机构是: 地质矿产部、建设部、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冶 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国内 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 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轻 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 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二、国务院还将对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授权,目前尚未授权的部门和机构, 要督促有关国有企业抓好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 三、责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有资产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抓 紧研究须由国务院指定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的确定原则和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审定。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