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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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国税地字[1989]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1 15:57:59
实施时间: 1989-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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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
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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