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发文文号: | 国税地字[1989]14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1 15:57:59 |
实施时间: | 1989-2-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土地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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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 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