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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112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1 15:38:30
实施时间: 1999-3-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9]
17号)文收悉。
  对来文请示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
《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
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
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
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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