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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96]财综字第6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8 10:50:18
实施时间: 1996-7-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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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96)财综字第68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和《关于申请 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
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 ATA单证册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意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收取知识产
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证册持有者收取ATA
单证册调整费。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 ATA单证册调整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
政部另行制定。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 ATA单证册调整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和财
文字〔1996〕 227号《关于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实行财政预算内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 ATA单证册调整费,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
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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