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6]财综字第6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10:50:18 |
| 实施时间: | 1996-7-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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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96)财综字第68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和《关于申请 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 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 ATA单证册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意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收取知识产 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证册持有者收取ATA 单证册调整费。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 ATA单证册调整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 政部另行制定。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 ATA单证册调整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和财 文字〔1996〕 227号《关于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实行财政预算内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 ATA单证册调整费,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 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