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6]财综字第2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10:49:42 |
| 实施时间: | 1996-3-2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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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的通知 (96)财综字第25号 1996年以前,由于各地房改进度不一,中央财政对驻各地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 改经费的拨付是委托地方财政部门按当地房改方案代办的。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全 面推行的需要,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的管理,现决定从1996年起,改变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从1996年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由现行向地方拨款的办法,改变 为直接向主管部门拨款。由驻各地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当地房改政策,向其主管 部门提出经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对主管部门办 理拨款手续。 二、按照国家房改有关文件规定,房改支出应首先立足于原有资金划转解决。为 此,我部从1996年起从中央行政事业经费中,已按比例统一划转了住房修缮费,用于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的修缮费,全部由收回的房租中解决,中央财政不再通过 行政事业费安排。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应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申报表》(附表一)的要 求,尽快向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布置,并按单位所在地进行汇总,于1996年 5月20 日前上报财政部。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需按当地房改方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 缴交率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填列住房公积金支出;如当地出台提租补贴方案,可按方 案规定的补贴金额填列。任何单位不得虚填支出项目和标准,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并 停拨该单位房改经费。 四、我部拨付给在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所需的经费,按现行中央 行政事业经费拨付办法办理。行政事业经费由国管局、中直局管理的,分别拨给国管 局、中直局”行政事业经费由主管部门管理的,仍拨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去交纳。 五、199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以驻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隶属的中央主管部门为序,编制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表( 附表二),于1996年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 附:表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申报表(发中央各部门)(略) 表二:199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表(发地方各省市)(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