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6]财预字第3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10:44:11 |
| 实施时间: | 1996-2-1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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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 (96)财预字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 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 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件,已明确规定,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 财政,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1995年初,财政部制定了财预字〔 1995〕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按该 文件规定的精神,执罚部门办案所需经费(包括告发人奖金),应统一纳入执罚部门 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既不能按比例计提,也不能直接退付国库收入 。各级税务部门应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因此,财政部〔78〕财税字第 130号《关于群 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和〔80〕财税字第50号《财政部关于干部、职 工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同意提给奖金的函》中有关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的规定,应 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