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5]财综字第6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10:24:07 |
| 实施时间: | 1995-5-1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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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监察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具体事项通 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的范围。县级以上各级、各部门以征收、收取或税费附加、产品加 价等各种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执行 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均应清理登记。 二、清理登记的要求。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 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件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国务院各部 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确需保留的,应填报《各种基金备案表》 ,并报财政部备案。《决定》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填写《各种基金(资金、附加)登记表》和《各种基金资 金、附加)初审意见表》,汇总后,连同省级以上批准文件和清理登记的情况于1995 年8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 的各种基金清理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根据国办发〔1995〕2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以保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全国清理基金工作联系小组成员单位举报电话: 财政部 8533996 审计署 8301728 监察部 4014567 附件:一、各种基金备案表(略) 二、各种基金(资金,附加)登记表(略) 三、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初审意见表(略) 四、填表说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