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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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过程中税费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97]财世字第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8 10:11:25
实施时间: 1997-3-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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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过程中
  税费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97)财世字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招标公司、各项目单位: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信贷)协定通则》第5.08节的规定,“任何提取的贷款/
信贷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借款或担保人对货物或服务课征的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
收,或对货物或服务的进口、制造、采购或供应而课征的税”,经与世界银行协商,
现将采购过程中税费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世界银行的规定,不得使用贷款或信贷资金缴付采购过程中发生的
任何税费。
  二、各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商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应支
付的税款,出厂价中不应含增值税或其他税费。
  三、在采购合同中应分别列明出厂价、增值税或其他税费,合同总价按出厂价计
算,由贷款或信贷资金支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增值税或其他税费由国内配套资金缴
付。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如有将税费列入合同价格中的,应在支付时
剔除,不得使用贷款或信贷资金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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