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7]财社字第164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10:09:14 |
| 实施时间: | 1997-11-2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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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 (97)财社字第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 1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 16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制作发放残疾人证的经费负担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字〔1997〕 131号文件和计价费〔1997〕16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残联向中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时缴纳的工本费(每证0.55元)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一律不 得收取费用。各地残联在核发残疾人证过程中发生的证件运输、保管及登记、申领等 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定残联事业费时统筹安排解决。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