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7]财地字第2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09:50:13 |
| 实施时间: | 1997-2-1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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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7)财地字第21号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7年颁布 以来,各地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年来,老、少、边、穷地 区的经济、社会面貌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变化,《办法》中的某些条文已 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遵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老少边穷地区扶持力 度的指示精神,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现将修 改后的《办法》正式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是老、少、边、穷地区,其中主要是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因 此它不完全等同于扶贫资金。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发展资金的分配实际上已形成基 数。为保持资金使用的稳定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根据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负责同志 关于“发展资金现有部分按现有规定执行,新增部分按新办法执行”的指示精神,我 们在修改《办法》时,充分考虑了发展资金的特殊性。各地在执行中,要切实按照《 办法》的规定贯彻落实,把发展资金管好用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老少边 穷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 附件: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