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工字[1993]32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09:46:34 |
| 实施时间: | 1993-7-3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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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 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31日 (93)财工字第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今年7月1日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 财务制度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处 理意见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 仍执行我部1992年6月24日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其中关于检查 人员进行检查地,"须持有财政部签发的检查证件"修改为"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和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