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工字[1988]7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09:46:01 |
| 实施时间: | 1988-3-2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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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 财工字[198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 政局、 税务 局: 据有些地区反映,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财产不实,损失严重。……发生这种情 况的主要原 因: 一是承租人有意压低基数,多报损失;二是企业清产核资不细;三 是各综合部门和主管 部门无法确认损失虚实, 只能听凭企业自报。为了防止和杜绝 这类现象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特作如 下通知: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租赁经营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所属的 租赁企业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 发现财产损失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各地财税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租赁经营前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清查和 重新评估,或在实行租赁经营前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进行公证评估,不 得简单的以账面原 值、 净值或自报数作为租赁经营资产的现值。 三、租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规 定承 租期内 资产完好和资金的增值,同时要规定因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所发生的财 产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 四、各地财税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租赁经营期间和租赁期满的企业资产 和经营状况 进行检查。 租赁企业租赁期满,租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 所签证。 1988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