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
| 发文文号: | 财办库[2002]36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09:28:40 |
| 实施时间: |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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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财办库[2002]36号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及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账。 属于预算外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属于预算内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代收款; 属于尚不能确认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暂存款; 年终,将已结报收入与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代收款等对冲。即 借: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或代收款 贷:已结报收入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