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97]财综字第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8 09:25:03
实施时间: 1997-2-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

  (97)财综字第6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 8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取专项资金使用票
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含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收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属于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按照你
部制定的票据格式,由我部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
章”。
  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暂由你部统一组织发放,你部要指
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等工作,建立专用票据管理制度,定期向
我部报告票据的购领及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从文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原由你部自行
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