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7]财综字第6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09:25:03 |
| 实施时间: | 1997-2-1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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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 (97)财综字第6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 8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取专项资金使用票 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含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收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属于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按照你 部制定的票据格式,由我部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 章”。 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暂由你部统一组织发放,你部要指 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等工作,建立专用票据管理制度,定期向 我部报告票据的购领及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从文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原由你部自行 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