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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97]财综字第13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8 09:23:03
实施时间: 1997-8-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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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97)财综字第131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残疾人证收费的报告》(〔1996〕残联组联字第 132号)收
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6
〕15号)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办发〔1995〕 6号)的有关
规定,为加强全国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同意你会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统一核发时收取少
量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时一
律不得收取工本费。
  三、你会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残疾人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你会使用计划拨付,
专项用于《残疾人证》的印制发放开支。你会应建立健全收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
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同时,要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收支计划和决算。
自觉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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