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纺织局关于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工字[1998]9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09:05:58 |
| 实施时间: | 1998-4-1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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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国家纺织局 关于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 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4月15日 财工字〔199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纺织厅 (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3年压缩1000万锭落后棉纺锭的任务, 妥善安置下岗职 工,及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和各项政策,现就申请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纺织压锭工作,落实资金和各项政策,及时办理纺 织压锭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列入年度压锭计划的企业要按照中国纺织总会《关于淘汰报废落后棉纺锭监 销办法》的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按计划压锭数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 拨付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申请报省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财政部门核实企业申请后,向财政部提出拨付中央压锭补贴资金申请, 并按附表填列《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经省级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 (没有成 立领导小组的由纺织工业主管部门办) 签署"情况属实,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印章后 报财政部。 四、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后,交国家纺织局审核签署"属于国家计划内 压锭"意见,即办理拨款手续。省级财政应尽快将中央压锭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 预拨到相关压锭企业。 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纺织压锭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分流下岗职工,不计 入企业损益。其中,用于分流下岗职工等费用性支出可从该项补贴中予以核销,剩余 部分用于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的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用于举 办第三产业的,计入国家资本金。 六、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销毁纺锭后取得的报废单按季与财政部结算,并 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 七、财政部将对企业压锭实施情况及补贴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压锭 补贴资金已经到位,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销毁落后纺锭的企业和单位要扣回压锭补贴 资金。 附件:一、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明细表) 抄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一: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 略 附件二: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明细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