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工字[1998]2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08:59:48 |
| 实施时间: | 1998-2-1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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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 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3日 财工字〔1998〕23号 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的统一管理,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单位征收或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发生的利息收入应视同当年的基金收入,及 时缴入国库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基金收入专户,不能冲减财务费用。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 (是指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周转借款收 回的利息,基金收、支专户的存款利息,委托部门管理的基金周转借款专户的存款利 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 应全部作为当年基金收入,及时转入相关基金的收入 专户中,统一缴入中央总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在编制基金预、决算时,基金利息收入要按照编报要求在报表中据实予以反 映。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