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工字[1997]2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08:49:17 |
| 实施时间: | 1997-1-3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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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贯彻《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 对账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30日 财工字〔1997〕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 对账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3〕145号) 精神,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 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央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和企 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收)的对账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 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对账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确定的主管财政部门负责。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 知》(财监字〔1995〕87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分户财务指标 补充资料表、征收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和国库提供的税收收入报表进行审核、对账, 并填制《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表》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汇总表》。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填制的对账汇总表应于每年6 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填制的《省(区、市)报部 办理混库扣款一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 企业会计报表、税收缴款书、国库收入报表三者反映的数字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 因,区别情况处理: 1.对于企业少缴或者欠缴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补缴; 2.对于征收机关漏征、少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征收机关补征; 3.对于征收机关设置过渡账户,银行占压库款,中央和地方收入预算混库等问题,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并督促征收机关和国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更正。既要将 误入地方国库的收入及时调入中央国库,也要将误入中央国库的收入及时调入地方国 库。 五、企业、征收机关和国库应当及时将补缴、补征税款的情况和混库更正结果通 知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财政部门 和财政部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通知要求更正的,经审查核实后,对有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缴款企业、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机构,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对账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开展财政监 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机构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汇总表 抄送: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 广州市财政局、分金库、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表 (略)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对账汇总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