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提高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工字[1996]165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8 8:46:00 |
实施时间: | 1996-5-2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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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提高储量有偿使用费 提取标准的通知 1996年5月21日 财工字〔1996〕 16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高储量使用费提取标准的报告》((96) 中油财字第117号)收悉。 经研究,为了加强石油工业油气资源勘探,增加后果储量,解决石油勘探资金不足, 保持石油天然气稳步增产,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费提 取标准分别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59元和每千立方米20元基础上,提高到80元和40元。 企业提取的储量有偿使用费进入生产成本并全部上交你公司,专项用于油气资源勘探 开发。请你公司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企业并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