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工字[1995]31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8 8:44:29 |
实施时间: | 1995-4-2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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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财政部关于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工字[199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 局(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工字 第295号《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经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研究,现将《国 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和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收益的组成 1.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是指企业根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其税后利润 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其中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指国家以 投资者身份从企业税后分回的利润。 2.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应分得的红利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应从企业分得的红利; 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有国家直接投资,其应上缴国家的红利是指国家直接投 资部分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在原国有企业基础上吸收其他单位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应上缴国家的红 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股部分应分得的红利。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共同投资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投资分得的红利计 入投资收益。 3.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 分,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或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政府委托其持有的股 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分得的红利,或政府授权其以国有资金对外投资分回的收益。 4.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 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 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中,国有资产投资部分所取 得的收益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资产部分形成的收益。 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的,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收 入计入企业投资收益。 二、关于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建立政府 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精神,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就地上缴国 库,列入同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具体办法是: 1.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近期“对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 利润暂不上交的办法”,少数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 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 业和财政情况确定。 2.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上缴; 国有企业部分改建,分离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原国有企业改为实业公司,改建后 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持股管理的,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由行业主管部 门就地上缴,也可由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上缴; 国有企业部分改建,在原国有企业基础上成立集团公司,改建后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可先上交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就地上缴, 也可由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上缴。 国有企业部分改建,分离出的原老企业应自负盈亏,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在 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用税前利润予以弥补;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经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具体采用核定亏 损定额、逐年递减的办法。财政部门弥补的亏损数额不得大于分离出的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上缴国家的股利。 3.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应分取的红利,由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上缴。 4.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由投资 部门或机构就地上缴,也可由被投资单位直接上缴。 5.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由投资部门或单位直接上缴。 6.各级主管部门使用国家拨款或各类建设基金进行投资的,其分回的税后利润、 股息、红利收入由各级主管部门直接上缴。 三、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 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收缴”是指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将企业国有资产收 益征缴入库;“监缴”是指监缴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否及时、足额上缴等情况 进行监督。 四、国有资产收益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未正式设立之前,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 的国有资产收益,可列入“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预算科目。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 收 益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坐支,在此之前发生的应上 缴国库的国有资皇找妫缡椴棺方扇肟狻? 五、各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编报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汇总表, 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汇总表按所附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汇总表”填 列。 六、本问题解答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汇总表》 国有资产收益缴汇总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 │项 目 │合计│工业│商品│农│运输│建筑│银│其│ │ │ │ │流通│业│邮电│工程│行│他│ ├─────────────────┼──┼──┼──┼─┼──┼──┼─┼─┤ │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利润: │ │ │ │ │ │ │ │ │ │年初欠交数│ │ │ │ │ │ │ │ │ │本年应交数│ │ │ │ │ │ │ │ │ │本年已交数│ │ │ │ │ │ │ │ │ │年末未交数│ │ │ │ │ │ │ │ │ │ 二、股份有限公司应缴国家股股利:│ │ │ │ │ │ │ │ │ │年初欠交数│ │ │ │ │ │ │ │ │ │本年应交数│ │ │ │ │ │ │ │ │ │本年已交数│ │ │ │ │ │ │ │ │ │年末未交数│ │ │ │ │ │ │ │ │ │ 三、有限责任公司应缴国家股股利:│ │ │ │ │ │ │ │ │ │年初欠交数│ │ │ │ │ │ │ │ │ │本年应交数│ │ │ │ │ │ │ │ │ │本年已交数│ │ │ │ │ │ │ │ │ │年末未交数│ │ │ │ │ │ │ │ │ │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 │ │ │ │ │ │ │ │ │年初欠交数│ │ │ │ │ │ │ │ │ │本年应交数│ │ │ │ │ │ │ │ │ │本年已交数│ │ │ │ │ │ │ │ │ │年末未交数│ │ │ │ │ │ │ │ │ │ 五、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 │ │ │ │ │ │ │ │ │收益: │ │ │ │ │ │ │ │ │ │年初欠交数│ │ │ │ │ │ │ │ │ │本年应交数│ │ │ │ │ │ │ │ │ │本年已交数│ │ │ │ │ │ │ │ │ │年末未交数│ │ │ │ │ │ │ │ │ │ 六、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 │ │ │ │ │ │ │ │ │年初欠交数│ │ │ │ │ │ │ │ │ │本年应交数│ │ │ │ │ │ │ │ │ │本年已交数│ │ │ │ │ │ │ │ │ │年末未交数│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