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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基字[1998]5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8 08:37:40
实施时间: 1998-8-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财政部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
《业务合作协议》情况的通知

  1998年8月17日  财基字〔1998〕544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需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建设银行
协商,终止1994年8月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
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财办字〔1994〕24号)第七条财政部仍委托建设
银行办理有关业务的规定,以及双方1995年所立《委托代理协议》。为继续做好国家
财政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有关业务工作, 199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和中国建设银行重新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为了便于各部门、各地区
开展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协议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根据建设银行的服务条件和质量,仍选择建设银行作为国家预算内中
央级基本建设资金的开户行。建设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的要求,做好服务工
作。
 二、建设银行继续协助财政部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
金和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
资本金和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签署审查意见。同时,对以前年度的财政性资金
进行清理结算。
 三、财政部基建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建设银行的服务质量以及市场经济的原则,
专项委托建设银行承担部分投资项目的评审、调查和工程概预算审查等有关业务。该
协议自1998年9月1日起生效。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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