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基字[1997]146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8 08:37:03 |
| 实施时间: | 1997-4-2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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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 财基字[1997]146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基字 [1996]107 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 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 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央所得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中央有关部门(总公司) 所属国有矿山企业(含部门直管 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 中央所属(含部门直管) 国有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所进行的科技成 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 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 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 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 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试验项目。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国家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 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支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已初见 成效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择优支持投资少、风险小、效 益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 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企业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主管部门适当配套的多形式 投资方式。 第五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矿山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认真编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 补助申请。申请报告要对项目的编制依据、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准、投资总额及当年 投资预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简要说明,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填 制年度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表式见附一),报主管部门。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 查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汇总(表式见附二) ,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附矿山企业保 护项目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财政部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经审核筛选、综合平衡后,下达矿 产资源保护支出年度预算。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向财政部请领资金,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管理, 做好项目的鉴定与验收工作,矿山 企业可从项目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3%。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处理、 决算编报执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 规定。项目完成后,对补助经费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 予以核销;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和挪用。矿山企业应按经批准的项目 具体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完成后,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验 收,接受财政部的检查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中 央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补助经费指标。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经费的管理, 督促经费的合理、有效 使用,并于每年12月底将所属矿山企业的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财政 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一: 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略) 附二: 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