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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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5]7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7 17:32:17
实施时间: 1995-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
 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7日  财会字〔1995〕72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 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
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
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
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
抄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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