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会字[1995]72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7 17:32:17 |
| 实施时间: | 1995-1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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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 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7日 财会字〔1995〕72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 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 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 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 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 抄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