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账务处理办法的函 |
| 发文文号: | 财会字[1994]66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7 17:28:14 |
| 实施时间: | 1994-12-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 结算款账务处理办法的函 1994年12月2日 (94)财会字第66号 新闻出版署: 你署新出计(1994)908号"关于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账务处理办法的意见" 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的账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图书发行企业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增设"待结算商品"明细科目,核算已出 库包装交运,待办理结算手续的商品。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 对已出库商品,在办 理发运手续前,借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有关明细 科目)"科目。(2)在办理发运手续并取得结算凭证后,借记"应收账款--委托银行 收款"、"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 (或月末一次 性) ,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 商品"科目。作此调整后,原待结算款的余额应由"应收账款--待结算款"科目转 入"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