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国债字[1995]1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7 17:12:31 |
| 实施时间: | 1995-4-2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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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 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 1995年4月20日 财国债字〔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最近,在部分地区连续出现变造国库券 (在国库券券面上加印字样或涂改面额数 字) 的违法案件,已侦破的几起案件都具有共同的作案特征:在1992年国库券券面的 背面加印"第二期"字样,字体印制精细、且机制批量印刷,数量较多。据了解,目 前已有相当数量的变造国库券在市场中流通。 为打击变造国库券的违法行为,避免国家经济损失,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 各国债经营机构一定要坚持对国家负责的工作态度, 严格把住柜台审验关, 在国债交易和兑付工作中,认真审验,仔细清点。各负责销毁国库券的部门在收缴时 要严格审验、销毁时严格复查,防止误收、误兑、误销。 2. 变造国库券不允许在国债流通市场中交易, 到期的变造券一律不予兑付。凡 经涂改的变造国库券均视为假券予以没收,国库券经办人员应在券面的正、反两面加 盖"假券"或"作废"印戳。各国债经营机构对于收缴的变造国库券,应统一造册交 当地人民银行。 3. 各地在管理国债交易、 办理国债兑付的工作中,一旦发现变造的国库券,应 当场没收,同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变 造国库券的违法行为。对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办案功绩显著人员应给予适当奖 励。 抄送:公安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