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金[2000]5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7 17:08:29 |
| 实施时间: | 2000-8-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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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 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0]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各采购代理公司: 199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规定,其成员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府贷 款不得资助合同金额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的盈利性项目。按当时汇率,200万特别提 款权折合约280万美元。 目前,国内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含农业加工项目)的贷款金 额多为280万美元。 按当前汇率折算,280万美元已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依照上述 规定,这些项目将难以获得外国政府的批准或不作为小型工业项目。 随着汇率变化, 20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美元数将发生相应变化。为使小型项目能 顺利得到贷款国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今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金额不应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项 目进行投资估算时参照当时特别提款权对相关货币的汇率。 二、对已申请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我部将至多同意安排200 万特别提款权,请有关单位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 对我部已同意安排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项目在对外商 签商务合同时,合同金额应控制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 四、部分国别贷款仅资助项目合同金额的85%,小型工业项目申请这些国别贷款 时,200万特别提款权上限系指合同金额上限,而不是实际贷款金额。 特此通知。 2000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