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监字[1995]8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7 16:42:34 |
| 实施时间: | 1995-9-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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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 对账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 财监字〔1995〕8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4年以来,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原中企驻厂员机构)按照我部有关文件 精神,开展了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工作,纠正了大量的各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相互混淆 的问题(以下简称混库问题),维护了正常的财税秩序,成效是明显的。为了适应分税 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更好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提高工 作效率,经研究,现对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将收入对账工作与中央预算收入监督检查结合起来 要改变原有的按月(或季)进行单纯对账的方法,将收入对账工作溶汇于中央预算 收入的各种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当中。今后,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在开展各种形式 中央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时,要将预算收入入库级次的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内 容。要在借鉴对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有步骤地在中央 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联营或合股企业的 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区域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以及各类企业增 值税、消费税等项目中确定重点,常年开展税款解缴、征管和入库情况的全方位监督 检查。 二、严格执法,及时调整预算收入混库问题 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在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预算收入混库问题,均应按 《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通知并督促有关征收机关和金库按规定科目进 行更正,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既要将误入地方金库的收入及时调入中央金库,也要 将误入中央金库的收入调入地方金库,有关征收征机关和金库应及时将混库更正结果 反馈给专员办事机构。 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更正的,或无理阻找更正的,专员办事处要及时向 财政部报告。 三、对于无法就地更正的混库问题要报部扣款 对于各类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个别因特 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问题,由我部通过财政结算扣回。为了便于我部做好这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专员办事处应于年度终了后填制《——省 (区、 市) 报部办理混库扣款一览表》(见附表),送当地财政厅(局)核对签章后连同混库原 始凭证,于3月底以前报部地方司和财政监督司。 附件:——省(区、市)报部办理混库扣款一览表 抄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