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附件] |
| 发文文号: | 财监字[1995]39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7 16:41:58 |
| 实施时间: | 1995-7-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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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附件:如文 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监字[199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近日,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或电话询问清查“小金库”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现 依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1995)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 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对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资金单独计算补交税款问题。凡盈利企业(包括以 前年度实行利润承包办法的企业、减免税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所得税先交后退 的企业)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均应根 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92年底的“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 的“小金库” 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凡亏损企业自查出的 “小金库”资金,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数和1993年以来的“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外,还应比照 盈利企业对扣除流转税后的余额部分计算交纳所得税。 对企业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外,还应 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1992年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收入发生数 1—2倍的罚款,其罚款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小金库”资金的处理问题。单位自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方面的“小金库” 资金,应按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实行全额 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 财会部门的收入帐内,抵顶财政拨款。 对重点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小金库” 资金, 除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外,还应处以相当于1992年 “小金库”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 其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或从历年经费结余中支付。 三、关于查出“小金库”资金被支用部分的处理问题。在查出企业的“小金库” 资金中,凡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 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如确属难以收回的,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 人所得税。 四、关于举报人奖励问题。凡根据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清查的,可按被举报单位实 际上交财政的“小金库”资金计算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从收缴的“小金库”资金 中列支。 其中:查出中央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凡是要奖励的,分别由负责组织 检查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部门的大检查办公室在重点清查结束后,写出 专题报告,附上举报信及查出“小金库”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办审核无误后,由中 央财政拨付;查出地方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对举报人的奖励,经各地大检办审核 无误后,由地方财政支付。对发给举报“小金库”有功人员的奖金,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 四款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将另行下发。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