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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四大防护林建设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农字[1993]24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7 16:30:44
实施时间: 1993-9-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四大防护林建设专项资金
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6日  (93)财农字第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部分地区财政部门反映,我部(93)财农字第38号文分配的三北防护林建设补
助费下达后,有关部门相应减少了原来用于"三北"防护林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因
此,希望部里明确"三北"防护林建设补助费能否抵顶林业基本建设投资。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三北"、"长江中上游"、"沿海"、"平原绿化"等四大防护林
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建设工程,在涵养水源、保护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
态环境、保障农业稳产高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此项工程规模宏大、任务艰巨。集
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为一体,是造福子孙后代的益事。但近年来由于投资严重
不足,使这项工程中的一些建设项目不能正常进行,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
示精神、中央财政决定1993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四大防护林体系建设。为了合理
安排,有效使用,这项资金可以与原有渠道的有关资金统筹安排,但不能代替,更不
能抵顶基本建设投资及其他有关用于防护林建设的资金,我们认为,当前四大防护林
系建设任务很重,用于四大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基建投资及其他有关资金不但不应减少,
还应适当有所增加。用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费抵顶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他资金的做法
是不妥的。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我部(93)财农字第38号文的要求安排,使用和管理好
四大防护林体系建设补助费,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抄送: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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